一、事件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 4月15日起施行(本页)
2、国务院相关部门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股指期 货推出奠定法律基础
二:股指期 货推测
4、业界人士推测近一个月内不会推出股指期货
5、股指期货极有可能在5至6月条件成熟时面世
三、市场影响
6、股指期货会导致市场暴跌吗?
7、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股指期货
8、机会股:参股期货公司的上市公司一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公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新华社3月16日受权播发《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同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分8章,91条,包括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附则。
据介绍,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被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新的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新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货市场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如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等。
新条例还在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对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下一页:国务院相关部门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相关部门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条例》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条例自1999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清理整顿期货市场,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确立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近年来,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的各项制度在逐步完善,风险控制水平不断提高;期货市场运作比较规范,在为国民经济服务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期货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需要:一是现行条例中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监管措施,需要根据近年来积累的监管实践经验予以改进和强化。二是对市场主体限制过多,如期货公司只能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不能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等。三是现行条例的规定仅限于商品期货,推出金融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与现行规定有冲突。
因此,证监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及目前期货市场现状,在总结现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企业、现货交易市场主体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与证监会共同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现行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挂牌成立,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即将陆续推出。另外,还考虑到要为将来推出期权交易品种预留空间,因此,《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只适用于商品期货扩大到适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其中,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同时还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也已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条例》所规范的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场外交易的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条例》还规定,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条例》。
首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